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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9-06-07 16:13:5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Iron & Stee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写为SIS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钢铁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内的纵横联系、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以科学发展观研究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市场营销、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人才交流的有效途径。建立全省钢铁工业信息平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钢铁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钢铁工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本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团体法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议定的事项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本会地址设在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落实国家和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制定的产业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等的政策,提出有关论证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3.建立山西钢铁工业信息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科研成果、技术进步、市场动态、经济技术等信息,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有关钢铁行业的期刊和资料。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研究制定本行业发展公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代表本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5.向政府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争取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力和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6.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公信证明等工作。

  7.参与对全省钢铁工业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研制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协作、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省钢铁工业的技术进步。

  8.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工作。开展对会员单位的咨询、诊断、评估、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筹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定货会、洽谈会等,促进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钢铁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组织会员单位定期召开协会理事会议,总结和部署协会工作。

  10.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团体会员应具有合法法人资格,从事钢铁工业的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处理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委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名誉会长;

  3.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11.帮助企业搞好职工技能、技术职称评审;

  12.接受社会及会员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13.协助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反垄断调查;

  14.根据法律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1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在钢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主要从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不再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无刑事处罚记录,社会信用良好;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1.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完成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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