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
分析认为,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入将大幅提高,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
倒逼企业减排
作为此轮财税改革重头戏之一的环保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今年8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次审议。
据悉,按照立法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相较于此前的排污费制度,环保法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二是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
后年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指出,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了解,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到2015年,排污费征收额已达173亿元。
王建凡称,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王建凡说,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
不会降低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环保费改税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而企业的负担如何变化也成为社会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具体是指,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王建凡称,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
记者了解到,在环境保护税法二审稿草案在分组审议过程中,纳税是否意味着免除污染损害责任、环保税如何保证专款专用等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热议。
对此王建凡表示,环保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一个有效衔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除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环保税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王建凡强调,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