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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章程

(2021年4月16日三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时间:2021-04-23 10:29:3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Shanxi Iron & Stee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写为SIS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从事钢铁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为宗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职能,努力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协调、绿色发展,为促进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西街3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1.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建立山西钢铁工业信息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发

    布国内外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市场动态、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办好钢铁行业的期刊和网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3.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研究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代表本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 向政府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争取

    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力和合法利益。

    6.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服务等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公信证明等工作。

    7.参与对全省钢铁工业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研制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协作、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省钢铁工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8.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工作。开展对会员单位的咨询、诊断、评估、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筹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订货会、洽谈会等,促进日博体育,日博best365官网钢铁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行业有关奖项的评审奖励工作或推荐上报工作。

    10.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授权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钢铁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团体理事会批准;

    3.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4.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处理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4.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到“两个维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在钢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无刑事处罚记录,社会信用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主要从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不再担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职权:

    1.主持本团体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九条第23款的职责;

    3.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完成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本团体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团体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推举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提出的意见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4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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